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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探视权?

四川静则知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bjhtssvip.com/ 时间:2021-11-02 14:49:47

  离婚后探望自己的孩子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一方父母离婚后仍然是孩子的生父生母,是不可能放弃的。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了一方子女是否可以被剥夺探望权。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中能否剥夺一方的子女探视权

  民法典中规定,法院能判决中止一方的探视权,而非剥夺。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应该注意的是,探视权中止不等同于终止,更不是剥夺探视权利。探视权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视,待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视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的执行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

  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

  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法院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

  (二)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

  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如在执行中法院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同一个案件在多次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宣讲法律,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

  (三)探视权的执行应严把中止关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案例】

  王莹与李强双方曾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6岁的婚生子李晓归李强抚养,王莹每月享有探望儿子三次的权利。但自离婚一年后,王莹在外地工作、生活,李强认为王莹跟孩子相见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拒绝王莹继续探望儿子。王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莹对其儿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三次;如遇法定节假日超过三天,可以带回家一次;如遇法定节假日超过七天,可以带回家三天;寒假可以带回家15天;暑假可以带回家25天;李强负有协助义务。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李强和王莹离婚后,婚生之子李晓由李强抚养,王莹有探望的权利,李强自然有协助的义务。探望子女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任何情况下,孩子都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现王莹要求探望李晓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王莹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确保王莹与李晓稳定的母子感情交流,并有利于李晓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原则。现今李晓年纪尚小,一月三次探望不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和学习,王莹要求将孩子接走以及节假日、寒暑假长期的探望目前亦不具备现实条件。王莹的探望时间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与李晓的生活、学习情况予以判定。法院判决王莹可每月探望李晓两次,李强可在场陪同。

  【普法提示】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探望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为目的,实践证明,探望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对此,我国《婚姻法》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可以决定中止离婚子女父母一方的探视权,而不是剥夺。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享有子女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