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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钱,卖主突然失踪怎么处理?

四川静则知律师事务所 网址:http://www.bjhtssvip.com/ 时间:2021-11-12 11:11:13

  买房时买卖双方必须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出卖人须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登记。部分卖家收到购房款后可能会跑路,那么《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和卖家失踪如何处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房屋买卖,卖房方失踪如何处理

  进行房屋买卖时,买方支付购房款后,卖方玩失踪的,买方可能被骗,买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罪怎么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案件回放】

  2021年3月23日,原告任某与房屋出卖方谭某、居间方某公司职员徐某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定金协议书》,约定任某向被告谭某购买位于X市的某房,确认房屋价格为450000元,本协议签订后任某在6个工作日内向谭某支付首付款20万元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方房产交易信息费按照成交价2%收取。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居间方服务费,买方违约则卖方收取定金不退,并赔偿居间方服务费。8月24日,任某向某公司缴纳购房定金10000元、购房中介费15000元。后谭某无法联系,未与任某进一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谭某、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违约金双倍共计20000元、中介费15000元,解除《定金协议书》。

  某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任某及被告谭某、某公司徐某签订的《定金协议书》;某公司返还原告任某定金10000元、返还原告任某中介服务费15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中介人促成双方达成购买房屋意向后,未能勤勉履行居间义务,致使房屋出卖方无法联系,委托人订立中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继续履行。本案在正确分析《定金协议书》的基础上,应当认定某公司的居间行为并未完成,其无权依约收取居间费用,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解除中介合同、退还居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买卖房屋时,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后,出卖人的失踪可能是诈骗。买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追查卖方。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